性爱国学课(上册)(26)奔女的出路(27)七去与三不去(28)儒家对离婚的态度
奔女的出路——先秦时期的娜拉们
《礼记·曾子问》上说:
三月而庙见,称来妇也。择日而祭于祢,成妇之义也。
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?即婚后至迟三个月,须择日率新娘至夫家宗庙祭告祖先,以表示婚姻已取得夫家祖先的同意。从此,才算加入夫宗,具有参加祭祀和被祭祀的资格。
如果这三个月中女方没有取得家人的同意,或者男方的认同,怎么办呢,礼记上没说。但是礼记上曾子就此问题询问孔子,如果万一女方没有完成“庙见”而死怎么办,孔子回道:婚姻无效,由男家盛殓,归葬女方祖茔,作“未成妇”看待。
可见庙见相当于现代的试婚期,男女同居长达三个月才确定这段婚姻。
这之所以能成立,也是因为先秦时代对女子贞操并不太在意。后来宋代《朱子家礼》就改为三日庙见。而到了明代,皇族婚嫁仍依古礼,民间婚礼,按洪武三年(公元1370年)诏令,拜公婆与拜祖抚一并于亲迎之次日举行。则庙见之本义是被这些圣贤之徒全然埋没了。
如果这三个月内,感情不合怎么办,男方可以出妻,女方是不是可以出夫呢。《说苑·尊贤》便说:
“太公望,故老妇之出夫也。”
太公望就是姜太公了。她的老婆嫌他穷而“出夫”。
在当时,妇女有改嫁的意愿时,并不会招来舆论的抨击,
《礼记·杂记下》记载着一套“诸侯出夫人”(休妻)的仪节和辞令,之所以拟定出来,自然是希望大家彼此好聚好散,不要伤了和气,所以《春秋》的“来归“记载颇多,也就不令人意外了。这一情形即便到了汉代也没有太大改观,《白虎通·谏诤》上还留下了“绝交令可友,弃妻令可嫁”的告诫。
夫妻在彼此尊重的基础上离婚,是现代的精神,也是先秦时代的精神。对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认同,在先秦时代可以说是得到舆论支持的,《左传》上有这样一个故事——
郑国大夫徐吾犯的妹妹很漂亮,公孙楚已经聘他为妻了,公孙黑又派人硬送去聘礼。徐吾犯(对此)感到害怕,报告给子产。自产说:“这是国家政事混乱,不是您的祸害。她愿意嫁给谁就嫁给谁。”徐吾犯向这二位请求,让姑娘自己挑选。他们都同意了。公孙黑装扮华丽进来,摆上订婚的财礼然后出去。公孙楚身着军服进来,左右开弓(向中庭射箭),便一跃登车而去。姑娘从房里观看他们,说:“子皙的确是很漂亮的了,可是子南是个真正的男子汉。丈夫要像丈夫,妻子要像妻子,这就是所说的顺。”就嫁给了子南家。
两个贵族公子争聘美人,美人的哥哥不能决定,执政大臣子产也不能裁决,于是议定由两个贵族公子各自在美人面前表现一番,看谁能赢得美人的芳心,结果美人选择了英武健捷的公孙楚。
子皙(为此)发怒。不久子皙把皮甲穿在外衣里面去见子南,想要杀掉他并占取他的妻子。子南知道了(他的目的),拿着戈追逐他。到达十字路口,用戈击打他。子皙受伤回去了。告诉大夫说:“我好心好意去见他,不知道他有别的想法,所以受了伤。”
公孙黑情场失意,居然要杀死情敌而夺其妻,动武的结果是公孙黑不敌而受伤。其后朝堂公议,子产为求公允,判公孙楚流放,但他与徐吾犯之妹的婚姻仍有效。
既然妇女有婚姻自主权,有些女子也就未必把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放在心上,女子主动委身于男子,愿作他的配偶,先秦时代往往有之,《左传》便为此特意发明了一个“奔“字像昭公十一年记载了泉丘人之女奔鲁国孟僖子,她的女伴也一同去的事情。而昭公十九年则记载衬阳封人的女儿奔楚王并生下了生太子建。
一本左传可谓奔女不绝如缕,而在《国语》甚至还有三女齐奔的怪事,国语上说当周恭王和密国的康公去泾上游玩,有三女要“奔”向康公,康公之母认为康公平庸之人,不堪享此艳福,让他把三女转献给周王。康公不听,果然不一年招祸,密国灭亡了。
七去与三不去——中国古代之婚姻法
《后汉书·应奉传》的附注内,有一个故事,有个叫邓元义的人,他的父亲邓伯考是朝中的尚书仆射,邓元义先回了老家,她的妻子就留下来伺候婆婆,虽然非常孝顺却不被婆婆喜欢,婆婆整天把她锁在空房里头不说,还不给她足够的饮食,以至于邓元义的妻子身体一天比一天羸弱,但是她一点怨言也没有。有一天公公邓伯考感到奇怪,就问原因,他的孙子邓朗已经长大,懂事了,就告诉自己的爷爷,母亲没有病,就是一直吃不饱。邓伯考忍不住哭了,说道:“没想到婆婆对媳妇居然这么不好。”因此把邓元义的妻子遣送回家,听其改嫁,后来邓元义的妻子嫁给了将作大匠(官名)华仲。邓元义回来之后,有一次在路上看见坐车出游的妻子,告诉周围的人,这是我原来的老婆,不是她不好,而是我的母亲对她太残酷了。
以前离婚的理由也像今天离婚大战一样,也要有外遇啊感情不合啊性生活不和谐之类的理由,不过这些理由都是为男同胞考虑的(做一个古代的男人就是幸福哇),《大戴礼记本命》:
“妇人七去:不顺父母,为其逆德也;无子,为其绝世也;淫,为其乱族也;姤,为其乱家也;有恶疾,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;口多言,为其离亲也;窃盗,为其反义也。”
翻译成白话,第一条是不孝顺父母,第二条是不能生育出男孩子,第三是乱搞男女关系,第四条就是嫉妒,第五条就是身染重病(因为这会增加男方的家庭负担和社会形象),第六条是多嘴多舌,第七条是盗窃。
不过最常见的离婚理由主要是第一条和第二条。
第一条所谓的不孝顺父母,往往是婆媳不和,曾经有条歌曲很流行,叫做《女人何苦为难女人》,堪称婆媳大战中媳妇的心声,《礼记·内则》规定:
“子甚宜其妻,父母不悦,出;子不宜其妻,父母曰是,善事我子,行夫妇之礼焉,没身不衰。”
可见“出妻”,不是决定于丈夫,而是决定于公婆。
《后汉书·鲍永传》上说:
“永事后母至孝,妻尝于母前叱狗,而永即去之。”
这是连叱狗也要被“出”了,没天理啊,在这里为全体古代女性默哀三分钟。而<后汉书·列女广汉姜诗妻传)上说:
“诗事母至孝,妻奉顺尤谨,母好饮江水,去舍六七里,妻尝溯流而汲,后值风,不时得还。母渴,诗责而遣之。”
鲍永、姜诗本来默默无名,由于孝母休妻,一下子出了名,永载二十四史,可谓是赚翻了。
至于《孔雀东南飞》中的焦仲卿和刘兰芝、<钗头风)中的的陆游和唐琬的悲剧归根究底,也是因为第一条。
第二条是因为古代以子嗣为重,即便贤者如顾炎武,在“规友人纳妾书”中也写道:
炎武年五十九,未有继嗣,在太原遇傅青主,浼之诊脉,云尚可得子,劝令置妾,遂于静乐买之。不一二年而众疾交侵,始思董子之言,而瞿然自悔。立侄议定,即出而嫁之……
因为无后的缘故,而纳妾出妻,是得到整个社会舆论都是支持的。自然有不肖之徒因为喜新厌旧借这一条抛弃发妻,比如魏时有个平虏将军叫刘勋,他的妻子叫宋王,后来刘勋看上了山阳司马家的女儿,就以宋王“无子”而把她“出”了。其时,两人结婚20多年了,要“出”早该“出”了。
由于七去的解释权在男方,随意性很大,特别是口舌、嫉妒等条目,更是很主观的判断。总之可以说是“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”。然而婚姻大事,关乎宗法人伦,礼教也不允许男方太过分行使否决权。于是又规定了“三不去”,什么是三不去呢,《孔子家语》上说:
“三不去者,谓有所娶无所归;与共更三年之丧;先贫贱后富贵。” 为什么呢?“尝更三年丧不去,不忘恩也;贱取贵不去,不背德也;有所受无所归不去,不穷穷也”
其实也就是民间流传的
“贫贱之交不可忘,糟糠之妻不下堂”。
“七去”、“三不去”据说曾载于汉令,今已不可考。唐律则规定
“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,徒一年半;虽犯七出、有三不去而出之者,杖一百,追还合;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。”
清律则规定:
“凡妻无应出……之状而出之者,杖八十;虽犯七出,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,追还完聚。”<辑注)云:“七出,于礼应出,三不去,于礼应留;义绝必离,姑息不可;七出于礼可出,未必即谓之应出,与义绝不同”。
可见事实上,法律对七出还是留下很大的宽缓的余地的。
被女人搞垮了身体了,孟子该怎么办——儒家对离婚的态度
休妻之外,尚有典妻。不过非是贫苦到极点,穷人也不愿走上这条路。毕竟穷到卖老婆的名声谁也不愿。上图是清宣统二年一个叫王成俭的男子因为欠李玉法白银150两,无力归还,乃以妻子陈氏相抵。
七出本不合理,但七出之外,还有一些稀奇古怪的理由。
大圣大贤的孟子也出过妻,要是照着《韩诗外传》的说法——有一天孟子进自己卧室的时候,她的老婆没有看见,独自蹲在地上,没有起来迎接,孟子就气吼吼的要休她。她跑去照自己的母亲诉苦:“这个婆娘无礼,我恳请母亲让我休了她。”她的母亲就说:“将进入大堂的时候,一定会发出声响。但是悄悄进来卧室的时候,却必定看着下面。你进入卧室不发出一点声音,还让让蹲着的人抬头看见你进来,是你无礼,还是你老婆无礼啊?”
连老婆蹲在地上都是出妻的借口,可见女人难做了。不过看孟子的生平行事,言语文字,是很通人情的人,《韩诗外传》的说法估计是造谣。《荀子·解惑》篇就有“孟子恶败而出妻”的说法,可见孟子是出过妻。恶败是什么意思呢,恶就是厌恶,“败”是败坏身体,看来孟子也是一个控制不料自己的欲望的人,有了老婆就要天天性交,结果把身体搞垮了,为了身体,只要忍痛割爱,毅然出妻了。
历来大圣大贤的伟人,创作欲强之外,性欲也是超强,法国大思想家卢梭可为旁证,孟子为了身体健康而出妻,真是其情可悯,方式大类似今人戒烟,也算毅力惊人。
女人攒私房钱也是出妻的一个理由,因为《礼记·内则)上就说:
“子妇无私货,无私蓄,无私器,不敢私假,不敢私与。”
也就是嫁入人家的女子就失去了对财产权的掌握和控制,像《韩非子·说林》就说了一个故事:有个卫国人在嫁出女儿之前,嘱咐自己的女儿,做女人一定要有点私房钱啊,不然日子不好过。她的女儿就偷偷的攒钱,结果被公婆发现了,让儿子休了他,因为女人攒私房钱在古人看来,和盗窃也差不了那里去。
不过话说回来,看红楼梦里头,很多小媳妇都有自己的私房钱,还洋洋自得的。可见私房钱往往可能只是婆婆对媳妇看不顺眼找的借口,不过是小问题。但总是难免有小题大做的人。
(汉书·王吉传)记载了王吉年轻时候居住在长安,隔壁人家的枣树枝伸进了王吉家的院子,王吉的妻子摘了几颗枣子给王吉吃,这本来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情,王吉竟认为妻子品行不端,“乃去妇。”可见女人是一点捍卫自己婚姻的权利都没有,糟糕的是丈夫可以任意出妻,而妻子则无权请求离异,<唐律疏义)上说:
妇人从夫,无自专之道,虽见兄弟,送迎尚不逾阀。若有心乖唱和,意在分离,背夫擅行,有怀他志,妻妾各徒二年。因擅去,杖一百,从夫嫁卖。其妻因逃而改嫁者,绞监候。
另外还规定了
“其因夫弃妻逃亡,三年之内,不告官司而逃去者,杖八十。擅改嫁者,杖一百。”
因此民间有“男不要女一张纸 (休书),女不要男只有死”的说法,也就不足为怪了。
宋明理学大张之日,
“夫有再娶之义,女无二适之文,故曰夫者天也”
更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,理学家程颐在<性理大全)中就对“出妻”发表过议论:
问:‘妻可出乎?’
程子曰:‘妻不贤出之何害?如子思亦尝出妻。今世俗乃以出妻为丑行,遂不敢为,古人不如此。”
不过,也不是所有儒家知识分子都这么看,明朝辅佐朱元璋得天下的刘基就认为“七出”中的“有恶疾”、“无子”两条十分不合理,他说:
“恶疾之与无子,岂人之所欲哉?非所欲而得之,其不幸也大矣,而出之,忍矣哉。
清代大学问家钱大昕则主张离婚自由,反对歧视离婚女子,他说:
夫父子兄弟,以天合者也;夫妇以人合者也;
以天合者无所逃于天地之间,以人合者,可制以去就之义。……
先王设为可去之义,合则留,不合则去,俾能执妇道者,可守从一之义,否则宁割伉俪之爱,勿伤骨肉之恩。……
后世闾里之妇,失爱于舅姑,谗间以叔妹,抑郁而死者有之,或其夫淫酗凶悍,宠溺嬖媵,陵凭而死者有之;
准之古礼,固有可去之义,亦何必束缚之,禁锢之,置之必死之地而后快乎?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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